肯亞的事,已經很多人談了,甚至統獨都加入大混戰,所以我就可以省點口水了。

有意思的是倒是可以聊聊當初進法學院時,學到在國外犯通姦罪應如何處罰的一些聯想。

有看肯亞案的人大概都知道,國人在國外犯罪,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才會處罰。通姦罪本身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所以只要在國外犯,基本上是可以不用受罰的。所以跟小三來個義大利、法國浪漫之旅,其實是可以爽歪歪,又不會被告成通姦罪的。

但有意思的是,平平是跟同一個小三,因為看了香港旅遊局廣告,「出國」到香港買東西吃東西,這時就有麻煩了,因為香港算是中華民國的領域,所以是在國內犯罪,這時就可以追訴奸夫淫婦的通姦罪了。

那時候在台大上刑法課時,有人就提出來,如果是跟小三坐亞洲20天皇家郵輪之旅,又會如何呢?答案當然是在船進上海港那一段,最好分房睡,出了中國領海之後,就隨便你們怎麼玩了。

所以有人老是說,只要談經濟,不要碰統獨,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不信你看連包個二奶,養個小三,一碰到中國,馬上就要統獨分流處理,一堆麻煩事。

不過通姦除罪化跟廢死一樣,也算是左膠歐洲所領導出來的世界潮流。對國外通姦刑事雖然無用武之地,但民事賠償還是有的。只是台灣法院對「遮羞費」判賠的一般行情不高。你老公如果是個窮花男的話,能判個五、六十萬都算是天價了。賠償要上百萬以上,套句法院判決常用的話:要「衡諸被告的社經地位」,也就是說,如果老公不是醫生、竹科高管或是大企業家,那你就不要想了。

所以為什麼從台大高材生到展場小模,美女都是願嫁有錢人,如果從婚後很有機會打離婚官司的角度來看,這還是很有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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