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弄一個智財的案子,愈搞愈覺得這絕對不是我們的"法律"祖國,賢良方正的日耳曼人,能想的出來的玩意兒(台灣法律基本上是繼受德國的)。
講一個好了。打怪打出來寶物,算是債還是物?這還好,學點法律的人也許都可以回答出來。
那再來一個。電腦遊戲截下來畫面的著作權算誰的?應該是屬於遊戲著作人的吧?這問題也不大。
好了,那要是我打怪打出了一堆寶物,然後全部把它們披掛上陣,並且截下一張"馬踏匈奴圖"的全幅武裝遊戲畫面,那請問這張戎裝照的著作權算誰的?
算遊戲著作人的?沒老子如此神通廣大,打出了這堆寶物,你世上哪來的這張神照?
算打怪宅男的吧?阿你沒遊戲著作人,你哪來的on line網路世界?你什麼英雄、美人或是什麼撈什子寶物,立馬煙飛灰滅,轉眼成空。
所以說,白馬非馬,寶物非物,原來戰國的名家公孫龍,也是搞智財的行家。難怪智財這玩意兒,老是虛虛實實,幹這行的律師老被人說成是顛倒黑白的專家,誠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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