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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長期搞消基會,還當過消基會董事長的律師,因為拿錢不辦案,還偽造法院公文書騙當事人,昨天被收押了。被捕的時候,人正睡在中正紀念堂地下停車場的車子裡躲債。

講起來,幹了律師這一行,還想去當什麼社會賢達,其實不容易。social了半天,出錢又出力,才勉為其難當上個xx基金會的xx長。人家一看你是社會賢達,案子是會來得比較多沒錯。不過案子一多,還是要有人辦阿!要是來的都是些平頭百姓或是公益訴訟,這些榨不出油水的案子,就算是社會賢達,還不是得喝西北風?

美國的律師史,是可以遠溯到五月花時代。律師事務所為什麼最後還是要搞成合夥制的中大所,都有它不得不如此的原因,因為真的只有團結才是力量大,不管要賺錢或是做公益都是一樣的。台灣的律師史,如果用國民政府史觀看,是還不到百年。所以,現在台灣律師界的生態大概還停留在相當於美國殖民地時代。

美國的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就是把律師事務所開在自己家的客廳裡,然後家人就住在後面的起居室和房間。小律我現在是連亞當斯的等級都還不到,基本上就是躲在斗室的電腦鍵盤前,醒了就寫狀,累了就到旁邊的小床去睡。

這樣的律師還要當什麼社會賢達?我看還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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