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服務以來,會到民意代表服務處這邊來諮詢的當事人主要都是窮人。不是什麼失業好幾年,身上還有臭味的歐立桑,就是生了一群不成材的兒子,臨老還要幫不孝子叢錢跑法院的歐巴桑。

但今天卻不一樣,來的卻是一位21歲的年輕正妹。PTT裡最常見的讚詞就是「人正真好」,今天看了這位當事人,特別可以感同身受鄉民說這話的心情。

雖然說人正真好,但正妹也有時運不濟的時候,今天這位當事人就是如此。原來這位正妹趕著去西門町上班的途中,騎機車跟人擦撞了一下,當時正妹可能
趕著上班,也不以為意,所以並沒有停下車來。

結果,這下不得了了。沒多久正妹就收到傳票了,刑事警察局和地檢署都把她找去訊問。這位正妹顯然沒有什麼法律知識,家裡父母和兄弟也可能也沒念過什麼書,於是她就這樣傻傻地過去,又傻傻地回來,也沒把它當作一回事。等她找到我的時候,已經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和過失傷害罪起訴了。

過失傷害還好,不過是6個月以下徒刑的輕罪,而且是告訴乃論罪,只要跟對方和解了,大概就沒事。肇事逃逸罪就重了,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是公訴罪。

那對方有怎樣嗎?起訴書上面說,對方機車擦撞後是有倒下來,然後手腳有些擦挫傷。阿也不過就是犁個田而已,怎麼會把正妹告到這樣慘呢?一問之下,原來受害人是個40歲左右在郵局坐櫃台的熟女。她不但上警局告了正妹,也拒絕和解。等案子到地檢署時,正妹運氣真的夠背的,居然碰到的也是女檢察官,所以就這樣被起訴了。唉!果然人正不一定好,弄的不好,有時反而寸步難行。

正妹是說她跟人擦一下的時候,是不知道有人受傷。我告訴她說,最好她在警察和檢察官面前也是這樣說,因為肇事後是否故意逃逸,是個很關鍵的要件,如果當時真的不知道有人受傷,是有可能避掉這個重罪的。但因為案子已經起訴了,等到卷宗移到地院時,再去閱卷看看當時是怎麼說的,再來決定辯護方向,會比較有意義一點。

這位正妹也是沒什錢,但當她用水汪汪的大眼睛看著你,年輕一點正在發春期的男律師,搞不好連案情都會聽不太清楚;嚴重一點的,也許還會喃喃自語地說:就讓小的免費服務您吧!還好我是一向是重利輕色慣的,知道正妹窮,就直接介紹她去法扶申請免費訴訟協助。

車禍這玩意兒,是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麻煩事。唯一要切記的原則,就是不管後面怎麼塞車,一定要叫警察來處理,千萬不要私了。不然要是像這個正妹一樣不走運,對方也許不過擦破點皮而已,就可能會被告上肇事逃逸罪,判個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不過,人正到底還是一件很令人賞心悅目的事,希望這位正妹能逢凶化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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