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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熟女病人因為切除子宮肌瘤,而造成膀胱被刺破後,雖然已經緊急開了刀,但情況並沒有改善多少。手術後基本上就跟不能換電池的智慧型手機一樣,要過著拎著尿袋才能生活的日子。

家屬自然很不滿,於是找了醫院理論,表示不排除提告。醫院的公關不愧久經訓練的高手,就回他們說:你現在去告,頂多也是賠個十來萬,還不是要再找別的醫院治。如果願意繼續留在這裡的話,我們包醫。果然這一招有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病人選擇繼續留在那所醫院接受治療。

可是這案子當時在告與不告之間,學問就大了。要知道醫生開刀如果真的被判定有過失,就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業務過失罪。這個罪美妙的地方就在於它是告訴乃論,意思就是說,要當事人或其家屬想告,檢察官和法官才會理你,如果不想告或是告了又撤回去的話,整個案子就不會成立,或是成立了也立即煙消雲散。

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早早與受害人達成民事賠償,並簽了受害人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的和解書時,醫生就不用吃官司了。老實說就算吃官司頂多也就是判個1年半載的徒刑而已,不是什麼重罪。但醫師是千金之軀,怎麼可能去坐牢呢?這也是為什麼前面提到的林大教授,會被病人的兩個律師兒子,逼的把一輩子賺的錢吐出來賠償的原因,因為醫生混的再差,也沒聽說要靠吃牢飯才能活的例子。

不過難道醫生碰到這種事,就一定真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嗎?其實這種案子最重要的解救之道就是拖。原來凡是告訴乃論之罪,都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規定。意思就是要不要告,只給你6個月的考慮,過了這個告訴期間,刑事的訴訟也不能提了,只能告民事的損害賠償。那這有什麼差異呢?當然差很多,你能告醫生刑事時,民事賠償一切好談;等到不能告刑事,只能告民訴時,那你官司打的贏我的律師再說吧!

當事人找到我的時候,實際上已經是10個月之後的事了。那位病人事實上在膀胱被刺破之後,又開了兩次刀,整個肚子早已佈滿了圈圈叉叉的疤痕,唯一沒變的是那個早已不離身的尿袋。醫院公關的態度當然也變了,變得沒有原先那種噓寒問暖的矯情也就罷了,替而代之的居然是一種不在乎和漠視的態度。

當事人問我怎麼辦?6個月早過了,醫生不用坐牢了,誰怕誰阿?醫生只要請好律師,就可以HAPPY去過他自己的生活。到時候,可能要纏鬥很長的一段期間,受害人有沒有能力打這麼久的官司,恐怕還是個大問題。而且最後縱然勝訴,獲得的賠償搞不好比有提起刑事告訴時之情形,還少了很多。

所以,這件案子,原來那個用內視鏡切子宮,藝高人膽大的醫師大概就逃過一刧了,這不能不說是醫院熟悉法律的公關人員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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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