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前又有一家投信出事,一位卸任的政府代操經理人被控涉及內線交易,獲取不法利益達1億多元。上述罪行如果屬實,除內線交易外,還會有背信的問題,兩個罪加一加,判個7~8年的徒刑大概跑不掉。

投信這兩年自從盈正案出事後,整個產業都在風聲鶴唳中,盈正案大概就有安泰、德盛和凱基等3家投信的經理人中劍落馬,接下來的普格案則是第一金投信獨撐大樑,這一次瞿姓經理人則是曾就職於業內最大的元大寶來投信。如果把這些投信管理的資產加一加,沒有佔整個產業的一半,至少也有三分之一。

如果光看報紙的報導,這些不法的交易型態,其實也不新,甘迺迪總統的股市作手老爸老甘迺迪,早在1930年代出任美國證管會主席時,早就把這些股票操作犯罪的要件和態樣,定義的一清二楚了。這也表示,華爾街上這類型的犯罪,差不多是有股市以來,就有的,所以太陽底下真的沒有什麼新鮮事。

其實炒作股票都有一個萬變不離其宗的鐵律,那就是如何把不值錢的股票,用很值錢的價格賣給傻瓜,因為買賣的價差X賣出的數量,就是作手能夠撈到的錢,所以,這世上如果沒有願意在高價接手的傻瓜的話,作手也就活不下去了。

如果硬要加上個人的道德判斷的話,我是覺得最爛的行為,大概就是那些收公司佣金,然後用代操的錢去買這些爛公司股票的投信經理人。因為這樣搞的結果,所得佣金有限,投資人損失最多;其次則是用代操的錢去扛自己的轎子,也就是自己先買一堆股票,然後用基金的錢把股價炒高後,再倒給基金。這種搞法,基金是一樣是賠,不過經理人自己至少可以撈多一點。最後一種,也是我認為相對比較"無辜"的,就是元大寶來那位瞿姓經理人這種內線交易,知道了政府基金要進場買入股票的名單,所以自己先用人頭帳戶買了一缸子的股票。因為是你政府基金自己選的好股票,我只是共襄盛舉,不買白不買嘛,反正投資人也不吃虧。

可是在犯罪偵查實務上,卻剛好相反,以最後那種內線交易最容易被抓,抬轎子的在其次,而那種收佣金的卻大部分幾乎都能逍遙法外。會這樣的原因,是因為內線交易基本上都有證交所在監視,用人頭戶交易那種小技倆,在一經勾稽後,根本無所遁形。而收佣金,除了當事人認罪或被告密外,根本沒有人會知道,基金賠錢,坦誠看錯了不就行了嗎?要是經理人看錯股票導致基金賠錢,就要坐牢的話,投信界大概就沒有沒坐過牢的經理人了。

可是幹了律師之後,我不得不說,我們這些"作奸犯科"基金經理人大部分還是好人家出身的讀書人。一般犯了事的經理人,都是聰明又很會動腦筋的,所以大概都會把交易面安排的密不通風,毫無破綻。可是他們好像一看到錢就傻眼了,不像墨西哥毒梟都會用007手提箱去裝美鈔,大部分經理人還是傻傻地用銀行帳戶把錢匯來匯去,結果就在金流面上被抓到把柄了。去了調查局,錦衣衛笑嘻嘻把勾稽好的銀行匯出匯入款項清單一攤,然後要你解釋,賴都賴不掉。

老實說,現在要在調查局當錦衣衛也不容易。以前我認識一位聲音蠻好聽的Junior錦衣衛美眉,她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幫上面那些錦衣衛油痞子查案子的金流。這位美眉不但是名校財金所畢業的高材生,還有CPA執照,你說她把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調來了之後,會查不出來嗎?

不過就算金流被抓到了,也不是完全無望,就一定要去吃7~8年牢飯了。在內線交易的案子,還是有的打的。內線交易是我打過的官司裡,構成要件最複雜的一種,認真把它切割,大概有10個以上的構成要件可以打。這有點像是打巷戰一樣,你可以在很多"險要"之地,先建好強固的工事,等著和檢察官對幹。而且最重要的幾個"工事"對檢察官而言是連環船架構,也就是除非檢方在這些要件全部打贏,否則,只要一個打輸了,檢方大概就會全盤皆輸。這也就是外面傳言內線交易不易定罪的原因。

可是會打這種官司和不會打的就差很多。我有好幾個案子,訴狀幾乎都寫的跟一本小書一樣厚,不過寫的多少並不是重點,重點是你的立論如果有本(包括直接引用國外判決支持構成要件的原始意義),法官要搞掉你就很難了。他起碼要把你對這些要件的論點打掉,而當一些直接證據又不太夠的時候,法官就很艱難了。更扯的是,我還寫過用股市操作面去分析其中並無內線交易的長文,法官有沒有看我不知道,但那個案子最後真的逆轉勝。當然,檢方和法院在這類案子都會照證據法則一步一步來,主要原因還是因為這些都是社會眾所矚目的案子,而且當事人大概也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換成一般毛賊小民,哪那麼多囉嗦事!

當然了,上述那些觀點是從維護當事人立場而出發的,基本上,也就是一位受委任辯護人就其應盡義務所該做的事,道德是非論斷就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了。

內線交易,總的而言,是一種非常吃力不討好的犯罪行為。不但所得不多,又極易被查獲,還要冒非常高的風險,是犯罪CP值極低的態樣之一,但也是投信基金經理人最容易出現的犯罪型態之一,良心的建議當然是不碰為妙。想想下次再幫證基會開課時,乾脆來開個"如何當基金經理人不用坐牢第一次就上手-淺談基金經理人涉及之內線交易" 來勸導大家不要做內線交易,也許效果會更好一點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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