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跑來問我,老王不是國會議長嗎?怎麼可以輕易被黨主席老馬幹掉?這樣豈不是憲法危機嗎?

老實說,大哉問矣!這事寫起來大概可以成為一篇比較法的論文。

就簡單挑幾個重點來說。

跟台灣不分區比較接近的德國,不分區議員被幹掉黨籍時,就成了無黨籍的議員,所以當了議長,就不會有老王這種問題。


大法官第三三一號解釋,認為不分區民意代表喪失政黨黨員資格,就喪失民代資格。這就讓不分區立委變成比較像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一樣。

根據公司法,董事席位其實是法人股東的私產,派出去的代表人幹了董事之後長袖善舞,進而選上董事長,當然權傾天下。可是一旦被背後老闆換掉,董事和董事長二項TITLE同時也就沒了,老王的CASE就跟代表人選上董事長很像。那新派任接替老王的代表人呢?(相當於洪秀柱)也就是被派任擔任董事,而且僅僅是董事而已,想當董事長就得讓董事會再選,也不一定選的上。

台灣會有老王這場戲,當然是全世界僅有,是”兄弟”所獨創的,是憲法東拼西湊,亂改一通後的結果。用憲法層次的法理去解釋自然就解釋不通了。

所以,老王是用最低階的民法假處分解決他的問題。審理此案的審判長”章魚”說的好,她說:這我們看多了,很多同鄉會會員有糾紛,就是這樣阿。

你看老馬這一手,跟什麼寧波同鄉、湖南同鄉會裡那些外省老頭子互鬥有什麼兩樣?哪會是什麼憲政危機?用民法判一判就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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