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件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個拿到緩起訴,一個拿到不起訴,可以回家吃豬腳麵線了。

會多扯到一個人,有點是被派出所的員警坑了。當事人找我去的時候,筆錄已做過一次了,兩個人居然變成共犯,那個小警還想在半夜3點搞夜間詢問,阿星爺"九品芝麻官"時代的捕快,也沒這麼大的官威吧?

有些如果是該請律師的案子,早請一定比晚請好,總的算起來,還是省錢。所謂"預防四兩力,治療千斤重",用外科醫生的說法,本案等到我接手時,傷口已經有點開始潰瘍了,刀開起來就比較費事了。

這種社會常見,同類判決一找就數百個的案件,其實也不要耍什麼花招,穩健打最重要。主要是該賠錢的就賠,該和解的就和,該認罪的就認,最重要的是,該呈的有利證據一定要呈。美女檢察官也是人,你是她的話,要怎麼辦這個案子呢?

總算都有"料敵機先",事證都搶在檢座大人要查之前就提供了,出了人命的案子,能在地檢署就結束了,夫復何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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