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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做法律服務時,有個當事人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已經問過一堆律師或是法律系學生的關係,把一個請求塗銷抵押權的訴訟,搞的很複雜。

後來我終於搞懂她想問的問題了。

原來她不想花錢請律師,想自己打官司。那很好阿!知識就是金錢,懂的人本來就可以省下這條錢的。

那還有什麼問題呢?

原來她嫌法院跟她要的裁判費太貴了。所以問我能不能改成打確認之訴?她問我說:打確認之訴會不會比較便宜一點。

這真的問倒我了。

記得以前在外銀搞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時候,是有學過所有的衍生性商品都是由基本的交易,期貨(futures)、選擇權(options)、換匯(swaps)和遠匯(forwards)組合而成的,所以一個遠匯交易是可以拆成買call和賣put兩個交易的。

打一個確認之訴會不會等於打兩個給付之訴呢?這算不算訴訟衍生商品化呢?沒想到當事人的想法還蠻先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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