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台大上法制史的時候,是王泰升老師教的。此公也是個偉人,他年輕時是Baker & McKenzie的紅牌公司法大律師,當時為了拓展視野,跑去美國再念個LLM。據他說在寫報告時,忽然對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制史發生了興趣。結果日進斗金的大律師不幹了,居然念了個法制史博士回來,改行當兩袖清風的冷門學科教授。

據他的研究,中華民國法律1949年之前在中國大陸施行,其實也是鴉鴉烏的。來台之後,憲法、刑法也都沒有什麼長進,反倒是民法的施行,居然有長足的進步。歸究其原因,應該是日本早在幾十年前就把現代法律制度,尤其是財產法和身分法,引進到台灣來,而且已經長期實行多年的緣故。

照這樣來說,大家如果釋憲沒過、覺得人權被剝奪,或是被判刑不公,確實是可以罵什麼司法已死之類的話罵到爽,因為那些領域本來就是這個國家比較弱的部分。

要是因為民事案件被判敗訴而不爽的,其實也可以試著比較平心靜氣一點來看這個結果,因為你所受到的裁判,其實是由一個比較成熟的制度所做出來的,相對來說,距離公平正義是有比較近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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