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忙的一週。

開庭、寫新接案的狀紙、讀了快80頁的3份英文契約,再加上寫法律意見,這不就是律師該有的生活嗎?還能抱怨什麼呢?

不過有件事倒是真的可以抱怨的。原來我的醫生同學的同事的老婆是位公務員。因為單位出了事,所以把責任往她身上推,單位要處分她。於是當事人就跑來找我。我不是要抱怨這位當事人,而是真的很想K死中華民國所有有關如何懲處公務員的法律。

記得從當年念法律的那天開始,真的永遠記不清楚什麼是懲處和懲戒,什麼時候要搞進來那個又廢又柴的監察院,什麼時候是在機關內部河蟹掉就算了。

然後救濟途徑還有分什麼申訴和復審的,其中一個能打行政訴訟,另外一個不行。不是我看不起中華民國的行政法,而是到現在為止,實在看不懂把公務機關的人事物,獨立出來去適用一套又複雜又多頭馬車的法律系統,對整個國家會有什麼好處?

每次看到這邊,就覺得活在美國真好,一個法院就治百病了,想告什麼就告什麼。

真的!每次打什麼訴願和行政訴訟的時候,心裡都已經在讚美美國了;等到打公務員的救濟官司時,那就真的就要吶喊:美國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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