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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資金來源」才是判斷是不是洗錢的最重要因素

洗錢防制法第2條把「洗錢」這件事定義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以要構成洗錢的罪行,首先是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所得」這個要件成立後才有可能

阿扁說他家在國外資產主要來源是選舉結餘款、老婆的嫁妝和當律師時之執業所得。很顯然的,這些都是有合法資金來源的「明錢」,如果阿扁所言屬實,而檢察官也查不出有任何非法的資金來源,那就恐怕很難對阿扁或阿珍以洗錢罪起訴,因為這種的案子頂多也只有補繳贈與稅的問題而已

4.遺產稅的問題

有錢人之所以有錢通常是因為他們已經脫離了上班族的階級,他們一般是不太繳什麼所得稅的,因為他們收入的來源多為資本利得,而日常奢侈品的支出(如名車、魚翅宴等)通常又可以列為公司或基金會的費用。所以即使他們稅前收入和高薪的打工皇帝一樣高,可是稅後的實質所得卻有極大的差距,累積的財富的速度自然比上班族要快的多了。

懂得賺資本利得和開公司、設基金會節稅的人,大概不會犯北二高田僑仔所犯的同樣錯誤而被迫繳納鉅額的贈與稅。但人生自古誰無死,富人所懼者,惟遺產稅而已

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英業達的創辦人溫世仁因腦溢血突然死亡,留下了約120億的身家財產。溫世仁時值壯年,大概也沒做什麼資產移轉的規劃,結果國稅局當然大喇喇地準備用50%的遺產稅率給它課下去。後來溫的老婆跟國稅局打官司,靠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大概只繳了40億的遺產稅。可是很不幸的,兩年後,溫的老婆也過世了,她當然也是個好野人,遺產約有80億左右。結果溫世仁夫婦一倒,北市國稅局吃個飽,大概收了近80億的遺產稅。

有名的對照組則是好幾年都是被富士比雜誌列為台灣首富的霖園集團創辦人蔡萬霖,據保守估計他個人的財產大概有1,500億,是溫世仁的10幾倍以上。可是蔡萬霖身故後,所繳的遺產稅居然不到6億,還不及溫氏夫婦的1/10。可見遺產稅有沒有事先規劃,真的是「大細漢」差很多。

溫世仁夫婦身後必須繳鉅額的遺產稅,除了因為沒有提早事先做好「稅務規劃」外,其實也跟他們的資產多在國內(股票、現金和房地產),而沒有大量的海外「隱藏性資產」有關。因為遺產稅這一塊,如果不儘早用海外資產移轉的方式進行規劃,其實是很難逃得掉的

所以說海外資產移轉其實是富人節稅最後必須走上的一條路,那是幫你買賣公用設施保留逃避所得稅的代書和介紹你投資基金、結構債的一般銀行理專所無法勝任的領域,也是外資私人銀行業務賴以撈大錢的專業know-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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