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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最近認識的朋友,說要介紹了一位國外當事人來找我。過了沒多久,那位當事人在台的聯絡人果然打了電話給我,問了一個智財權被侵害的案子,由於對方提供的資料也很有限,於是就變成一個OPEN QUESTION的CASE。

不管是商學院或是法學院的CASE STUDY都一樣,做OPEN QUESTION永遠是篇幅最大,最耗時間的,因為你要先擬定很多假設前提,然後才能推演解決方案。結果是你做了幾套不同假設就相當於做了幾件有特定問題的案子。

這位當事人的問題就是如此。因此如果要找到解決方案,等於要把智財相關法律,從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到公平交易法都掃過一遍。老實說,這樣費時的工作,在最近忙翻天的情況下,其實有點不太想接。不過一來是因為朋友介紹的,礙於情面;二來則是一些正面教育的人生觀,什麼不要挑工作啦、要磨練啦,忽然像是湧泉一樣,灌滿了大腦。於是咬牙只在一般兩小時諮詢費上再加個幾千塊,就寄出了報價單。

之後過了二天昏天暗地的生活,在百忙之中還想盡辦法擠出時間去COVER這個案子。第二天開車到事務所的途中想到要打個電話給那位聯絡人,一來是確定當事人的來台時間,二則禮貌上問問對報價單有沒有什麼疑問之處。哪知那位聯絡人居然用詫異的口氣問我,根據那位當事人的認知,我提供法律諮詢不是免費的嗎?我聽了之後,差點沒有踩緊急煞車。於是很禮貌的問她,何出此言?她說是我認識的那位朋友跟他們說的。

罷了!認賠殺出吧!原來跨國公司的智財案跟我在市議員那邊免費法律服務那些檳榔西施,居然是同等級的案子。於是我跟她解釋,基本上如果要免費法律服務,我們是不方便就個案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的,因為我們沒辦法就具體事實的細節做充分研究,因此只能比較像是智財法的相關討論。而且我最近實在分身乏術,恐怕只能用電話提供服務。

結果那位聯絡人就說,那位當事人在台灣的生意都是在幫助台灣人啦!而且他也沒辦法聽英文啦!BLA BLA!

好啦,就算交個朋友,我請他WEEKEND喝個咖啡總可以了吧。已經研究的部分,免費贈送。律師吸血鬼、鯊魚當久了,總要積點功德吧?

WEEKEND當事人如約來了,我趕快很禮貌解釋我的立場,免費法律服務須知。哪知這位當事人改口說要委任。好吧!生意上門,總不能往外推,那我也做的更漂亮一點,當天的諮詢就不另計費了,答應等把他提供的資料深入研究完了之後,再開一次會跟他們報告。

結果,真如所料,這個案子真的不好做。因為當事人當初在台灣什麼智財權都沒有申請或註冊,請求權基礎原則上只剩著作權、營業秘密或不正競爭可以主張。經過仔細分析比對後,就把可行的策略一步步列出來。想到到當事人成本優先的考量,我也儘量建議走"免費"的行政程序,非萬不得已再打訴訟。這樣就搞了我一個下午和一個晚上的時間。心想當事人應該滿意了吧?就算是作善事,共襄盛舉好了。

到了第二次會議,我就從當事人整個法律地位開始詳細說明,然後再把可能採用的行政程序和訴訟策略一步步跟他們解釋,然後還告訴他們要如何蒐證才可能有勝算。

當事人聽完之後,面無表情,只是要我估算一下這些程序的費用。於是我就解釋這個方案基本上就是為了節省成本,才會儘量走行政程序和協商,最後沒辦法了才打訴訟。然後就把每個程序,可能花費的費用和時間,一一說明。沒想當事人聽完了之後,臉色就很難看了,說為什麼要花這麼多錢?我聽了禁好氣又好笑,只好解釋,智財這種事,之前沒花小錢辦好申請和註冊,事後補救本來成本就比較高。

結果當事人就義正詞嚴說了一長串,大意是說他都是做有利台灣國計民生的事,不容侵權的宵小跳樑,要我基於已經收了的這筆費用,再幫他做BLA BLA BLA。

我看著桌上擺著昨晚熬夜做出來的策略說明和下一個程序的報價單,心裡突然明白了。等當事人說完了,我很輕鬆愉快的說,中午跟一個CONSULTING FIRM的朋友吃飯,我跟他說幹了律師,才知道這一行跟酒店小姐差不多,因為都是算小時的。他安慰我說,專業人士都是這樣。這個案子包括研究和會議的時間已經超過10幾個小時了,我就是認同XX先生做事業的原則,所以才只收不到3小時的律師服務費,如果先生覺得我的服務不好,那我覺得很抱歉;如果是覺得費用太高,我建議可以找其他的事務所報價。

這個會議走到這邊,實際上已經耗了我3個多小時的時間了。我說完話,禮貌再SOCIAL幾句,終於告辭走了。

基本上,這個案子我算是盡了全力,再怎麼樣,應該也對的起中間介紹的那位朋友了。有句話說:免費的最貴!我如果沒有老眼昏花的話,記得一般是指拿(TAKE)的人要付出代價的。這個案子,我看起來應該是給(GIVE)的人,為什麼我也會有同樣的感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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