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接的祭祀公業資產處分案,差不多已經快到Close的階段了。應業主邀請今晨特別下中部一趟,除了幫他們把交易流程再次審視清楚之外,另外就是就標的土地上,原有的農作物和地上物,與土地承租人洽談補償事宜。

說起來祭祀公業對我這種長年窩在城市裡專門搞金融、證券的律師而言,是個很陌生的玩意兒。當初會接這種案子,也是因為其中一位當事人是親朋好友的關係,所以才會友情贊助的。

記得以前在法學院學習時,厚厚的民法典好像也沒有特別提到祭祀公業的法條,連王澤鑑老師的巨著-天龍八部,也只有寥寥數頁提到這種制度。所以,民法學得混一點的人,看到祭祀公業這個名詞,搞不好還會認為是不是祭祀公會寫錯了?應該就是什麼專辦迎神廟會業者所屬的公會吧?

不過既然受人之託,就要忠人之事,雖然不是什麼很複雜的案子,不過還是要花點時間去研究祭祀公業是怎麼運作的。話說祭祀公業的起源可回溯至宋朝的「義田」,記得以前學古文時,說范仲淹年輕時苦讀出身,一碗粥當2頓飯在吃,後來當宰相飛黃騰達了,就置「義田」百畝,以濟貧士。後來紅樓夢裡也有類似的故事,說當年賈府要被抄家前,財務狀況已經是千瘡百孔了。當家的王熙鳳為後世計,本來打算挪個10萬兩去買幾百畝的地當做「祭田」,一來就算皇帝來抄家也不能抄到祭田上頭去,二來後代子孫雖然富貴不再,但還有個耕讀為生的後路。結果想歸想,一忙就擔擱了,等抄家的皇命一下來,什麼就都來不及
了,賈寶玉,也就是曹雪芹,最後只能搬回北京,貧病以終了。

桃竹苗一帶的客家莊,早年先祖來台胼手胝足,攢下來的一點傢私,因為也沒什麼投資管道,大都拿去買田、買山了,基於前述祭田這種想法,希望能澤被子孫,所以這些田產,很多都是歸到祭祀公業所有。

時至日治時代,現代法律被引入台灣,祭祀公業的定性,就變成很有趣的議題。你說它是權利主體,它卻又沒有法人格,雖然不具法人格,一堆財產又可以登記到它名下。所以,只好把公同共有的關係拉進來,將這些財產認定為派下員公同共有的財產。這樣一來,看似解決了祭祀公業法律上的定性問題,但衍生的問題更多。

別的不提,祭祀公業這玩意基本上是會動態成長的,因為財產也許變動不大,但原來的派下員經過幾代的繁衍,人數愈來愈多,有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的人數甚至已達數百或上千。

這樣一來就麻煩了,因為公同共有的關係差不多就跟我們看日本小學生20人21腳比賽是一樣的。因為大家都綁在一齊,因此隨便處分一個資產,比如賣張二手椅子,原則上都是要派下員全體同意。那有幾百名派下員的祭祀公業怎麼辦?有的派下員根本已經移民或跑路了,你哪裡找人來同意?所以,有陣子中南部一些地方法院最多同類型的案子都是祭祀公業的財產糾紛。弄到最後,一般人也不太敢買祭祀公業的土地,銀行也不太敢承作融資,因為產權的問題很多。

像我辦的這個案子還算單純,因為派下員還不到10個人,所以比較好喬。不過做此官行此禮,我還是認真地把他們的規約看過一遍,看是要依照規約,還是直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不過今天的行程,主要是去處理承租佃農的補償,據說他們在找我去之前,對方不太好搞,談了幾次都沒談成。依照當事人給我的資訊是標的土地上,有種橘子和南瓜,經核算後,我給了他們一個參考數字。等到今天去談的時候,因為大部分時間他們都是用客家話在談,我也聽不懂,中間對方突然用國語跟我說,還有種冬瓜。噢!反正就是瓜嘛,還好啦!最後,對造又說了一句,還有一些西瓜沒採收。哇!這是塊什麼寶地阿!有東南西瓜,差一個北瓜,就能湊成一幅大四喜了!

不過我還是打起精神起來處理。有點出乎意料的,對造對我的說詞還算滿意,很爽快就簽了約。再去見買方,買方雖然對我們今天處理的很乾淨、迅速,有點意外,不過也是爽快付了第一筆payment。所以,今天的交易算是OK。

這是我當律師以來,第一次在鄉間執業。車走在產業道路的小徑上,看著遠方一片綠油油的稻田,連到天邊草木蓊鬱的山坡地,突然間,腦海裡浮現出馬斯康尼「鄉間騎士」的旋律,心裡也油然而生一種開放和閒適之感。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klja5gM_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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