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業這兩年算是遭了瘟了,幾家業者接連出事不說,在證期局雷厲風行,嚴打無赦的鐵腕之下,一堆基金經理人和大SALES不是被處分就是被移送檢調。
小的剛好在被打的產業和打人的機關都待過,又是有牌的金融事件圍事份子,自然就成了舊雨新知喜歡諮詢的對象。
其中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我用人頭帳戶炒股到底有沒有罪?說起來用人頭戶炒股,大概是從人類發明股市這玩意之後,就有的現象。大股東、大戶、經理人想操縱股價,又不想讓人知道,當然就用別人的名義買賣股票囉。
不過用人頭帳戶炒股,最大的風險反而不是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是檢調的偵查起訴,而是人頭背叛,在盜賣股票後,捲款跑路。所以一般總是找自己最親近的人,比如配偶或子女開戶,然後注入資金炒股。
華爾街很早就知道有這回事了,所以在開始管內線交易時,就明訂用老婆和小孩的帳戶炒股,還是算在你的頭上。但是一代又一代炒股的人,終究還是有人頭的需求,為了避開前開法令,又能掌控被人頭背叛的風險,於是最佳人頭帳戶的人選,就成了老婆的媽媽-丈母娘大人。
可是當利用丈母娘當人頭成了華爾街的時尚之後,主管機關只好又增訂了「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也算的條文,這就是有名的丈母娘條款。
時至今日,丈母娘條款算是內線交易認定,應用最廣的條款。實務上用在正牌丈母娘的機會並不大,反而是在小三或小三的父母兄弟,甚至司機,才最為常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就是集其大成的條文。
趕快又回到我們的主題了,到底能不能用人頭帳戶炒股呢?由前述事實可見,用人頭帳戶最大的風險就是被盜賣,其實就跟用別人的名義,自己出錢買房子是一樣的道理。有傻瓜願打願挨,當事人歡喜甘願做這種傻事,法律也管不著,當然不會構成任何犯罪。
可是今天如果是聰明人做傻事,那就有問題了。公司大股東、內部人或是投信的基金經理人、大SALES,理論上都是比猴子還精明的傢伙,那為什麼會幹下用人頭買股票這種傻事?所以合理推斷一定有不可告人之密。在這種邏輯下,人頭帳戶交易就成了管制事項。在證券、期貨或投信投顧業,這些處理大眾投資交易事宜的特許行業,採取的標準更高,人頭帳戶交易就成了禁止事項了。
以投信為例,投信投顧法第77條規定,基金經理人不能用自已或人頭帳戶買進和基金持有部位相同之股票,又規定有買賣股票一定要向主管機關申報。那違反的話怎麼辦?基本上就會跑到第103條和104條的解除職務,也就是丟官。實務上,除非你是集團的二世祖,不然公司一般就是同時請你回家吃自己。
解除職務只是行政罰而已,算是主管機關的處分,事情到這裡,基本上還沒完。原則上,主管機關視涉案程度,大概都會移送到檢調看看有沒有證交法上的內線交易或是炒作、操縱股價,或是投信投顧法第108條那些收賄認養,或是抬轎等刑法背信之行為,這些就都是有刑責,要坐牢的公訴罪了。
所以,嚴格來講,用人頭帳戶炒股,不能算是犯罪,但對證券投資相關事業的從業人員而言,卻是悲慘人生的開端,不可不慎阿!
- Jul 02 Tue 2013 10:09
用人頭帳戶炒股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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