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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大法官)對「抵抗權」下的定義是,因為主人對僕人亂搞覺得不滿意,所以跑出來宣示主權。

這讓我想起帆神暴紅之後,一夕間成了全國15歲到25歲女生的偶像。結果他的正牌女友很技巧出來「宣示主權」的故事。

對阿!真的就是沒有法律規定,但一般社會通念卻都知道這是切確存在的事實。再者,它的位階更高;換言之,如果「僕人」想引用任何法律來對抗「主人」,去合理化他自己亂搞行為的正當性時,基本上對「主人」都不生效力的。而且它是發生了,「主人」才會去主張,所以是一種程序權。

許老師講的真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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