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了一件醫療糾紛的案子。

有人聽了就懷疑了,說你會炒炒股票、服侍闊佬,這個我們勉強相信,可是說你懂醫學,誰信哪?

話說小弟當初雖然也是考不上醫學系的劣等生,可是家族裡卻是能人輩出,如果連姪女都算進去,目前至少有4個醫生在執業。
這些可憐的親人們,從小是優等生就甭提了,當初都以為進了醫學院,在那一刻榮耀加身之後,就圓了他們這輩子的最大夢想,哪知這竟是他們悲慘歲月的開始。受7年醫學院繁重課業的荼毒和3~5年慘無人道住院醫師生涯的壓榨,其實都還是小事,最重要的是經過這樣10~12年的非人生活後,面臨的卻是健保制度更無情的剝削和可以讓他們常跑法院的訴訟健身活動。

所以,有了這群戰戰競競過日子的親人在當巴古,我要去打醫療糾紛官司其實也不會太難。這個案子的當事人,實際上也是聽說我家裡有一堆可憐的醫生,才找上門的。要不然小弟何德何能,能夠接這種聽起來就很偉大的案子?

要說近年來最有名的醫療糾紛案,恐怕要算是前衛生署長林郁芳的案子了。當年他老人家在台大外科當大教授,一時善心收了一個算是爛CASE的老病人,不過我們林大教授果然神乎其技,一床刀開的花團錦蔟,異常順利。哪知縫合時,跟刀的護理師少算了兩塊紗布,這下子好事就變壞事了。更倒楣的是,那位病人有兩個兒子居然都是在幹律師,一遇上這事自然狠狠咬住林大教授不放。

林教授是台大醫院裡面少數不兼差也不收紅包的怪咖,據說那場官司過後,林教授這一輩子在台大算是白幹了,因為所賺的錢剛好通通付給了那個病人的兩位律師兒子當賠償金。還好林教授有位很會賺錢的整型名醫老婆林靜芸,所以臨老了還不致於喝西北風,流落街頭。

當年這事發生後,在法律界和醫學界都造成了很大的震撼。許多想錢想到眼睛發紅的律師,突然間發現原來醫生是一群待宰的肥羊,於是紛紛跑去醫學院旁聽一些基礎課程,想更了解羊群的習性,以便日後的獵羊行動能夠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被嚇的膽戰心驚、兔死狐悲的外科醫師們,老的錢賺夠的,乾脆提早退休;年輕的,沒錢跑不掉的,很多就去報考東吳那個什麼學士後法研所,打算棄醫從法。現在每年報紙都有登什麼某某醫生考上司法官或是律師的新聞,就是那個事件之後的產物。

當然幹過醫師再來當律師,去打醫療官司是有點好處,但優勢是否有那麼明顯,那就見仁見智了。因為絕大部分的檢察官和法官大概都跟我一樣,生物學的知識都可能已經退化到只有小五的程度,所以要判斷一個醫生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實際上都是靠行政院衛生署一個叫「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在鑑定的。

依據過去歷年的統計資料,法官幾乎都是在「醫事審議委員會」認定醫師在醫療行為上確有過失的前提下,才會判定被告構成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罪。而送「醫事審議委員會」做鑑定的醫療糾紛案,大概只有30%會被認為醫師有過失,至於法院最後判決醫師有罪的情形,更只有25%。

所以實際上決定醫師要不要坐牢,其實都是操之於「醫事審議委員會」之手。根據醫療法98條、99條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除了1/3的委員強制須由法律專家和社會人士擔任外,其他2/3的委員幾乎都是醫界的代表,所以做出的鑑定會比較有利於醫師,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既然真正專業上的判斷是取決於「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而法院不但不會推翻無過失的鑑定結果,甚至最後的定罪率還比前揭委員會鑑定有過失的比率還低;如此一來,做為原告(病人)的律師而言,法律上知識和訴訟上的技巧反而比對醫學專業的了解更加重要。簡單來說,所謂的醫療糾紛案,也就不過是一個對過失之認定須經過鑑定的刑事案件而已,那刑事案件打的好的律師,反而會比刑事案辦很爛的醫師律師更加有優勢也說不定。

記得我在當律師之前,曾在主管機關當研究員,當時就常被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找去當鑑定人。那時被告律師大部分都沒有什麼金融或投資知識,所以對我的鑑定意見通常也不太敢質疑,偶而幾個一知半解的律師,勉強提問,也是問的很心虛,而且很快就會被打回去。後來那幾個案子宣判,我一看到判決書,都嚇了一跳,原來法官在裡面寫的一大半的理由和認定的罪名幾乎都是從我的鑑定意見筆錄裡抄過去的。

所以說,法官也是人,不是神。好的法官並不需要像神一樣萬能,不過就是COMMON SENSE還不錯就可以了。所有真正涉及太複雜的專業知識的案件,正規的作法就是靠鑑定,法官最後只是靠他跟你我一樣都有的COMMON SENSE去做判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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